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皇权让位于法权(第1页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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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是一个典型的成文法国家,从春秋末期李悝制订第一部系统法典《法经》六篇起,自秦汉以迄明清,历朝历代基本上都有自己的成文法典,其中尤以承前启后的《唐律》对后世的影响最大、最为后人所称道。

武德元年,李渊废除了隋炀帝的《大业律》,命裴寂、刘文静等人依照隋文帝的《开皇律》,修订了一部新律令,并于武德七年正式颁行,是为《武德律》。

《武德律》虽然对《开皇律》有所损益,但基本上一仍其旧,没有太大发展。

所以李世民即位后,立即着手对《武德律》进行完善。

他采纳了魏徵“专尚仁义,慎刑恤典”

(《贞观政要》卷五)的建议,依据儒家的仁政思想,进一步加强“德主刑辅”

的立法原则,于贞观元年命长孙无忌、房玄龄等人重新修订法律,积十年之功,成一代之典,于贞观十一年(公元637年)正式颁行了一部严密而完备的法典——《贞观律》。

唐永徽二年(公元651年),高宗李治命长孙无忌领衔,以《贞观律》为蓝本,修订并颁布了《永徽律》。

稍后,鉴于当时中央和地方在审判中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,李治又下令对《永徽律》逐条逐句进行统一而详细的解释。

这些内容称为“律疏”

,附于律文之下,于永徽四年(公元653年)颁行天下,律疏与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

这部法典当时称为《永徽律疏》,后世称之为《唐律疏议》,简称《唐律》。

《永徽律疏》是唐高宗秉承李世民遗训,在贞观立法原则的指导下,按照《贞观律》的基本精神修订的。

直至唐玄宗时,人们仍然认为《贞观律》与《永徽律疏》是“至今并行”

的。

由此可见,《唐律》实际上是定型于贞观时期,而完善于永徽年间。

《贞观律》和《永徽律疏》的制订和颁行是中国法律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,它们确立了中国古代刑法的规范,并且影响遍及朝鲜、日本、越南等亚洲各国,乃至在世界法律体系中也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,成为独树一帜的一大法系。

自唐以降,五代、宋、元、明、清各朝莫不奉《唐律疏议》为圭臬,虽代有损益,但终不敢越出其规范之外。

元代律学家柳赟说:“所谓十二篇云者,裁正于唐,而长孙无忌等十九人承诏制疏,勒成一代之典,防范甚详,节目甚简,虽总归之唐可也。

盖姬周而下,文物仪章,莫备于唐!”

(《唐律疏议?序》)

清代律学家吉同钧也说:“论者谓《唐律疏议》集汉魏六朝之大成,而为宋元明清之矩矱,诚确论也!”

(《律学馆大清律例讲义?自序》)

由此可见,定型于贞观时期、完善于永徽年间的《唐律疏议》,在后世法学家的眼中确实是历史上最重要的成文法典。

在古代中国,法律其实一直处于一个比较尴尬的地位。

因为它并不是至高无上的。

在它头上还有一个最高权威——皇帝。

也就是说,在古代中国,皇权绝对高于法权。

法律之所以被皇帝制订出来,并不是用来约束皇帝本人的,而是为了更有效地对付臣子和老百姓。

正所谓:“生法者,君也;守法者,臣也;法于法者,民也。”

(《管子?任法》)

韩非子也说:“君无术则蔽于上,臣无法则乱于下,此不可一无,皆帝王之具也!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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